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积极性,促进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为大学生成才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级别
学科竞赛包括校级和校级以上学科竞赛。
(一)校级以上学科竞赛
1.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由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2.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学科竞赛。
3.市级学科竞赛是指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市性学科竞赛。
学院承办组织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时,需填写《江汉大学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二)校级学科竞赛
校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务处主办、学院承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
各学院主办的面向本院学生或全校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报教务处同意并备案的,可认定为校级学科竞赛。备案需填写《江汉大学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学校重点支持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项学科竞赛项目(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学科竞赛),如:中国“互联网+互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车大赛、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等。
第三条 竞赛管理
各类学科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省级或以上学科竞赛由教务处承担有关组织工作,相关学院承办。
教务处职责:制定与落实竞赛规章制度和奖励政策,负责竞赛组织和协调,联系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筹措竞赛所需经费,发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组织评审推荐校级以上参赛队伍,根据上级各项竞赛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求,依托学校有关学院和相关部门组织校级代表队参赛。
承办学院职责:负责学科竞赛总体工作,组建竞赛指导委员会或竞赛指导团队,提供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组织高水平教师指导队伍和培训参赛学生,为参赛学生提供良好条件。
各承办学院或受学校委托组队参赛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力争取得好的成绩。对学校安排的任务推诿、敷衍、失职的,学校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对无故拒绝接受有关指导、培训任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竞赛经费
(一)竞赛经费由培训费和实施费两部分组成。
竞赛实施费是指在竞赛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对其使用要贯彻节约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竞赛培训费是指学生赛前集训期间,发放担任学生竞赛集训指导教师相关课酬、赛前集中培训所需活动经费等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办学院应提出培训或辅导计划、指导教师人数、课时量及课时津贴、辅导津贴等,报教务处核准。
(二)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培训、集训、排练等活动,由学校提供场地、设备,原则上均不给经费补助。对确需在寒暑假留校集训的学生,按实际集训时间给予适当补贴;参赛期间,根据不同赛事和比赛地点,对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给予补贴的,由承办学院提交预算报告,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在各类校级以上竞赛中,确需购买小型仪器、元器件等材料,费用由教务处在实验实习费中适当给予支持解决。
(四)学校鼓励多方面筹集学科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
第五条 竞赛奖励
(一)凡由学校组队参加的各类竞赛活动,所获集体荣誉归学校所有,所获个人荣誉归个人所有,个人荣誉证书副本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集体所获奖品、奖金等处理权归学校所有;在各类竞赛活动过程中,涉及著作权、专利权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学校已经给予经费支持的活动和赛事,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未列入校级和校级以上竞赛范围的其他竞赛活动,由承办学院自行解决经费。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在各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良成绩的学生和教师,学校给予奖励。校级学习竞赛,学校原则上只颁发获奖证书。在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其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 奖 金 额 度 | |||
集体项目(元/队) | 个人项目(元) | |||
学生 | 教师 | 学生 | 教师 | |
国家一等奖 | 5000 | 10000 | 2000 | 4000 |
国家二等奖 | 3000 | 8000 | 1000 | 2000 |
国家三等奖 | 2000 | 5000 | 800 | 1500 |
省一等奖 | 1000 | 4000 | 600 | 1000 |
省二等奖 | 800 | 3000 | 300 | 800 |
省三等奖 | 500 | 1000 | 200 | 600 |
市一等奖 | 300 | 800 | 100 | 300 |
(二)获奖集体是指参加各类竞赛活动项目中实际获奖的团队。同一项目在同一赛事中按获奖等级高的奖励,不重复设奖。集体和个人获奖时间及奖励等级的确定,以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或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三)其他非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如由有关部委、厅局、行业学会、协会、社团、新闻媒体等举办的,有较大影响的赛事,对经学校同意参赛并获奖的集体或个人,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七条 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指导教师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培训、参赛指导工作的工作量,按《江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竞赛总结与表彰
(一)竞赛结束后,承办学院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奖杯、奖牌照片及竞赛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归档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学校每年对在上年度学科竞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优秀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汉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江校教〔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