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4042

分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发布于 2013年1月04日 星期五 13:15   部门:Super User    点击数:948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12〕7号),为引导高校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十二五”期间,省教育厅将实施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是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其建设水平和绩效决定着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实施“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旨在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和服务面向等,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建设重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准确定位、注重内涵、突出优势、强化特色的原则,通过自主设计建设方案,推进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形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更加鲜明的专业点,引领示范本校其他专业或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的改革建设。

二、建设内容

1.教学团队建设。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

2.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省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要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3.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

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倡导自选性、协作性实验。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

5.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形成有利于支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有利于教学团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在专业建设的专业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必须满足“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符合本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已纳入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并进行重点建设,成效良好。

2.具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在同类专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毕业生社会声誉好。专业负责人应为本校专职教师,具有教授职称。

3.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4.专业建设能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在与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合作育人方面有健全的体制机制。申报的专业,特别是工科专业须与至少一家省内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联合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工作,实施订单(定向)培养,项目申报书中应体现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共同开发课程,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等内容,申报时一并报送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共建该专业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5.申报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校已开设和招生的本科专业,至少有一届毕业生,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已确定为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或我省品牌专业(含品牌专业立项)的专业;已列入教育部“卓越计划”的相关专业;已列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的相关专业;学校的优势特色专业;其他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紧缺人才的专业。

四、建设要求

1.“十二五”期间,分两批完成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立项工作,每批立项建设100个项目左右。

2.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3.项目建设经费按照鄂教高〔2012〕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项目建设期间,省教育厅将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建设成效验收。

五、申报办法

1.以学校为单位推荐。学校依据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申报条件,推荐本校相关的本科专业点。

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每校推荐1至2个,省属高校每校推荐1个。各校2012年参与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但尚未列入国家级项目的,可直接申报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不占本次申报名额。

3.各校请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一式一份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本。所有申报项目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公共平台(http://gxjx.e21.cn)进行公示。

联系人:丁铱,电话:027-87328007,邮箱:gjc@e21.edu.cn,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邮编:430071。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