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江汉大学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还需持原学士学位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参军服役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相关规定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时限。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入学资格,未申请者不能报名再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符合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退役后两年内,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和退伍证,于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六条 学校实行每学期注册制度。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两周内在所在学院办理校内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进行注册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的选课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部分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部分专业为3年),学生在校实际修业年限最短为基本修业年限减1年(专升本除外),最长为基本修业年限加2年(休学创业、服兵役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第二学位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修业年限2年(部分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修业年限3年)。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第五学期(5年制第七学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按要求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
第十条 未按要求注册或未缴清当学期学分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下一学期选课。
第十一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办理异动手续时,必须将异动前所选择且未修读完成的课程退选,并选择异动后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选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在教师规定的期限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业超过1/3的,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由任课教师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在随机抽查考勤的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对取消考核资格的,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课程无成绩,且无免费重修资格。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原则上应当控制在5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超过50%的,应当事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学习、运动赛事、课外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校医院确认,由体育学院另行安排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特点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实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的课程考核包含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及线下学习、线下考试,成绩比例分配由开课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跨校(含国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符合学校课程学分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认定,具体按《江汉大学本科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第二课堂,学生参加相关学习经历和取得的成果,可以折算成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建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学生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第二课堂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采取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的计算:以课内学时为基础,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1位的0或5值。
1.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按专题进行讲授的通识教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工程训练、生产实习、教育教学实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含1周以上的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以每周计1学分;
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军训和军事理论课每位学生必须参加和修读(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免修),考核合格者共计2学分。
(二)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详见《江汉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学生在考核中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经认定为严重违纪或舞弊的,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记载为0分,且无免费重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免修部分课程。对学业优良、曾经自主学习达到相应水平,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达到免修要求的,或者参加全国性等级考试(技能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技能证书)的相关课程,学生可根据课程免修管理规定申请免修,经学校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按有关规定记相应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除有特别规定外,思政政治理论课、必修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必修理论课程修读不及格的,应予重修,有一次免费重修机会。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按流程重修。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可以交费重新修读,按最后一次修读成绩记载。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其中限制性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予重修,其他课程既可参加重修也可在规定的选修课中另外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个人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核者,原则上应当在考前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还须同时提交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生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
被批准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课程考核成绩后,任课教师结合该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无故不参加考试、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者,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且无免费重修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跨专业选课。学生也可以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辅修达到相应学分,可获得辅修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期结束时,参加校内转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五)学生复学后,如果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允许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的;
(三)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录取后不得转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本人高考科目与拟转入专业当年在湖北招生选考科目不同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参加考试;
(二)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可自主选择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安排拟转入学院和专业,并征求拟转入学院意见及考核后,给准予转专业者发放转入专业学习通知书。
第三十条 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个人能力依据学分制专业培养方案在学院综合考评基础上修读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的系列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即可从该专业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转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说明理由,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其转学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出。
拟转入我校学习者,该生必须是入学当年高考成绩不低于我校相应专业(专业类)的同一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转入申请的学生持由原学校签署同意的《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及转出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等证明材料报请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将转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确认,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6周(含6周)以上的;
(二)无论何种情况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教学周1/3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经学校批准创业不能按时上课的;
(五)学校认为其他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创业一般以1-2年为期,原则上办理1次,无论办理几次休学创业,累计休学时间(分别从休学批准之日算起至办理复学之日)不超过2年,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办理程序:
(一)拟休学学生提交休学申请书并填写《江汉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学院同意(因病休学还须校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创业休学还须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将休学审批表交1份到所在学院,学校方可予以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获准休学后,不得滞留在学校。
第三十七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江汉大学学生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均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当下一年级无原所学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者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未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和安全负责。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学生入学至上学年结束取得的学分低于专业建议修读10学分以上者,按照《江汉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继续休学的;
(三)根据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按《江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或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3/4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应课程或环节,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证书。对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不单独颁发证书,只在其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上予以标注。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籍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