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业学籍科发布时间:2022-09-30浏览次数:8457

 

江校研〔2022〕8号

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本细则所要求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院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就是否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出建议。普通本科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通过,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的;

(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毕业前,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学生在校参加本语种专业四、八级考试,最好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

(四)实行绩点计算制度,平均总学分绩点未达到2.0以上的;

(五)在校期间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成绩未达到相应要求,或学生平均总学分绩点低于2.0,但如能达到以下条件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讨论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复学的;

(三)学校教务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资格评定参照主修学士学位进行,合格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位证书上标注。如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毕业要求,可以发放辅修证书。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且所修课程平均总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并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学位专业学分者;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九条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以及成人(含自考)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我校硕士生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科研成果或实践训练符合学校和所在学院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同行专家评阅及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按照其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及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应当对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满足培养方案要求、科研成果或实践训练完成情况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

     硕士生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已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同行专家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一般按学科、专业相对集中组织。

     答辩委员会由5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2位为校外专家,委员应当为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有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资格的专家。硕士生本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其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资格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并对答辩过程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且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过程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由学院存档备查。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在答辩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相应决议,申请人可修改论文,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受理重新申请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答辩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院应当组织专人根据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和申请资格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通过答辩且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与课程成绩、科研成果或实践训练、学术诚信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暂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不予受理或作出暂不授学位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和决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中,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我校博士生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科研成果或实践训练符合学校和所在学院的规定;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相似性检测、同行专家评阅及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第十六条 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按照其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及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应当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满足培养方案要求、科研成果或实践训练完成情况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在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工作前完成,保证学位论文在评阅前有足够的修改时间。

     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预答辩程序,参照正式答辩要求进行。博士生导师可作为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如不作为委员,也应当参加预答辩,听取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

     预答辩委员会应当对学位论文选题、论文规范性、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科研和实践工作能力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给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预答辩委员会应当作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结论。预答辩未通过的,应当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重新申请预答辩,申请时应当附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预答辩通过的,也应当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

博士生答辩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已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同行专家评阅。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一般按学科、专业相对集中组织。

     答辩委员会由7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当有2位校外专家,委员一般应当有指导博士生的经历。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有2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资格的专家。博士生本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其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当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并对答辩过程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且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在规定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过程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由学院存档备查。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在答辩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相应决议,申请人可修改论文,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受理重新申请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答辩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不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院应当组织专人根据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和申请资格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通过答辩且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对其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与课程成绩、科研成果或实践训练、学术诚信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暂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不予受理或作出暂不授学位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和决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中,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由学校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审核同意,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

第二十二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设计、作品)经认定有以下情况,情节严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

(一)购买、由他人代写(做);

(二)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三)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四)其他学术不端、严重违法违纪及违反本细则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撤销学位

     对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学位论文(设计、作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买卖学位论文(设计、作品)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发现学位论文(设计、作品)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

(三)发现严重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学籍或者毕业证书的;

(四)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五)查明在学习期间存在应当不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事实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核查程序如下:

(一)学校相应学位工作负责部门得到上述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情况后,通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协助判断,之后向学校相应学位工作负责部门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学校相应学位工作负责部门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程序,再由学校相应学位工作负责部门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与撤销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相应的处理决定,应送达当事人,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因受送达人难以联系等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且无法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的,可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五)对于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相应学位要求的期限内,未能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各学科、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科研成果或实践训练的具体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可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可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对授予学位有争议、不受理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的对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当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由校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为学校相应学位工作负责部门。本科生学位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位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成人(含自考)等继续教育生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学位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统一设计各级各类学位证书的样式。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由学校相应学位工作负责部门制作发放。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应学位工作负责部门应当对每位学位获得者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论文同行专家评阅及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决议等方面的材料。学位档案交由校档案馆存档,学位论文还需交由校图书馆和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自20228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校研〔20178号)、《江汉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江校研〔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