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21〕23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最低总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学分制以选课为主要特征,学校将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
第三条 本办法学分制收费方式按照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服兵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各类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按照《江汉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学生提前于基本修业年限毕业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制定。培养方案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应深入了解。
第七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计1个学分;专题课、体育课、单设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或32学时)计1学分。
第八条 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必修课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应积极参加课外实践活动,按《江汉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要求完成10个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须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为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原则上要求学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35学分,最少不低于16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分预选、正选、退改选三个阶段。预选时,理论课程预选人数不足20人(通识教育任选课程50人,专业招生少于20人的专业课程除外)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不列入排课进入正选。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学生可试听,不满意的课程可办理退选;若条件允许,可办理改选。第三周为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流程按《江汉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参加下一学期选课和学习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 学业优良、曾自主学习达到相应水平,申请参加免修考试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关课程。
2. 参加全国性等级考试(技能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技能证书)的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思政政治理论课、必修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根据课表安排时间合理选课,保证能正常参加修读。个别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听课的,可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须完成学习任务,按时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每名学生同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1门。
第十六条 学生免修免听课程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按《江汉大学本科课程免修免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必修理论课程修读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免费重修机会。专业限制性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应进行重修(第一次重修免费),其他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课程。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可以重新修读,成绩按最后一次修读成绩记载。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实标注“重修”。
第十八条 除批准免修的课程、通过认定取得学分的课程外,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后总评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作旷考处理。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须重修。
第二十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课程的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课程的考核形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应在教育教学大纲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成绩和绩点。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衡量。
1.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数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8-71 | 64-67 | 60-63 | <60 |
绩点数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5 | 1.0 | 0 |
五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成绩 | 95 | 85 | 75 | 65 | <60 |
2.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未完成者(含免听课程),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载为0分,并标记“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且无免费重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考试舞弊以及无故缺考,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载为0分,分别标记“舞弊”和“缺考”字样,且无免费重修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任课教师和教务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由开课学院填写《江汉大学本科学生成绩更正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成绩转入历史库,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二十五条 经重修取得的成绩如实记载并标记“重修”。重修方式有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申请重修的学生数超过30人时,学校可单独开设重修班。达不到组班人数的,原则上应随低年级跟班重修。首次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经申请可准予免听,再次重修的,不予免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学籍管理条款按《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江汉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江校教〔20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