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admin4发布时间:2016-07-01浏览次数:3140

江校〔201618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江校〔201460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江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估、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市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专业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校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构成应当保持学科和专业的平衡性、代表性。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富于改革创新精神;

(二)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了解高等教育及相应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相应学科国内外教学信息,熟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改革;

(四)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的委员工作,身体健康。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相关单位民主推荐,委员由上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总数为奇数,不超过31人,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行政职务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5。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期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健康、工作调离或达到退休年龄等原因,不方便履行职责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法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专业和课程建设

(一)对学校本专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提供咨询和意见;

(二)提出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和原则要求,负责学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培养方案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各类教学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推荐申报;

(四)拟订学校专业建设检查评估标准,检查评估专业建设工作;

(五)拟订学校各类课程建设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一)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加强全校本专科教学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教材建设

(一)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二)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第十六条教学改革与研究

(一)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二)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估和研究;

(三)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教学评估

(一)审定学校各类教学评估方案;

(二)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三)审议学校和各学院年度教学质量报告、专业建设报告、教学状态数据,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

(四)审定各类教学评优评奖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评审省市级、国家级教学奖。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评定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或学术委员会委托,研究学校教学中的重要问题。临时动议,若有1/3以上成员认为有必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若以教学指导委员会名义进行咨询、指导工作,须预先告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体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一般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2/3(含2/3)以上票数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若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审议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若审议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议通过的重要决议须向学术会员会备案,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学校单列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必要的会务、劳务、咨询、办公、交通等,经费支出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发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修订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