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师德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4发布时间:2017-05-30浏览次数:3016

江党20171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

第三条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基本师德规范:

1. 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成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爱党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3. 敬业爱生。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立德树人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钻研业务,终身学习;勇于创新,不断进取。真诚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歧视、讽刺、体罚学生,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5.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6.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7.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示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文明,举止端庄,自尊自律,廉洁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 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 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 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 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上述师德禁行行为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凡在师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1. 凡受到上级表彰和在学校重大评选活动中获表彰、在学校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年度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学术梯队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 教师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和公民职责方面表现突出的,在师德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七条学校和各学院要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强教师师德建设。

1. 经常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诚信教育,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不断提高教师道德建设的自觉性。青年教师入职培训必须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引导青年教师熟悉和了解高校教师道德规范,及时掌握学校有关教师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则,培养敬业精神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2.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积极宣传师德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迹,及时纠正背离教师师德的错误观念和不良言行,不断推进学校师德建设活动的深入发展。

3. 关注教师合理需求,从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关心、理解、体贴教师,将师德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道德建设寓于多做实事好事的实际工作中,全心全意为教师服务,努力增强师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4. 完善师德建设考核、监督、激励机制。

健全师德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强化师德监督,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

5. 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及时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结论,及时向广大教师通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情况。

6. 在人事录用、职务(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各单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道德规范情况。以教师师德档案的记载为重要依据,对有严重违反道德规范行为者,在一定时间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各机构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1. 成立由党委宣传部、校工会、教务处、科学研究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2. 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师德监督、评估和查证的作用。

3. 发挥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在教学过程中对师德监督、评估和查证的作用。

4. 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过程中对师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的作用。

第九条外籍教师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江党〔200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