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4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4549

江校教〔20175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知识面,全面加强公共选修课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设置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二)有利于加强学生人文素质、创新创业能力和基础知识。

(三)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四)引进的优质网络课程及学校在线课程。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建设

(一)公共选修课是指由学校统一管理和组织开设的,针对全校各专业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其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更好地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灵活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与培养。同时也是加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公共选修课应具有系统的教学内容,合理的课程设置和稳定的教师,能够连续多年开设。

(三)公共选修课开课前应进行论证,并调研其他院校相关课程开课情况;每门课申报要撰写好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确定相应教材,无教材的要指定参考书。

(四)公共选修课建设是基本教学任务之一。各学院要予以足够重视和支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开课。

第四条开课程序

(一)拟开课教师先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公共选修课课程开设申请表》,交课程所属学院。

(二)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并具备所申请开设课程相关教育背景和学科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对部分课程,如申请开课者对拟开设课程有一定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能弥补学校公选课开课空白,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专任教师也可申请开设。每位教师每学期申请开设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原则上每周只安排1个授课单元。学校鼓励聘请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开设公共选修课程或参与课程讲授。

(三)开课申请表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试讲同意开课后,通知教师做好开课准备。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讲授内容。

(五)开课教师上课前须准备好教学大纲,大纲应包括:教学目的、要求、教学进度、参考资料目录、成绩考核办法,并指定相应教材。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

(一)公共选修课申报、审核、选课和课程安排等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和协调。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向全校学生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供学生选课参考。

(二)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应达到50人方可开课。经第一轮预选课后人数未达到最低开课人数50%的,课程停开;达到50%的,参加第二轮正选课,经正选仍未达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停开。

(三)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编制公共选修课课表,通知教师开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从第2周开始上课,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

(四)公共选修课学时、学分设置一般为16学时/1学分和24学时/1.5学分两种,并且在一学期内完成,不跨学期开课。

(五)教师应当积极备课,认真上课,严格考勤,严格管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六)公共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核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后3日内将考核成绩交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公共选修课考核可以根据课程内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评定成绩,试卷及相关资料应按要求存档。

(七)凡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但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公共选修课不允许免修免考。

(八)转专业和专升本学生的成绩,凡不符合新专业所要求课程及学分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成绩予以认定,但是只能认定为一类。公共选修课程不能与学科(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相互认定。

第六条 学生选课要求

(一)公共选修课要求每个学生在规定的文史哲类、艺术体育类、经济管理类、教育心理类、自然科学类、生命医学类等6个类别中至少选修3类。

(二)学生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公共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得选修,每名学生每学期选课一般不超过2门。

(三)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应以不影响必修课学习为前提,一经选定,应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四)选课操作方法按照《江汉大学学分制排课选课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对学校要求选修,未纳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课程,其选课及修读要求按具体通知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江校教〔201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