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21〕24 号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根据《江汉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及学分认定范围
全日制本科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已修课程取得的成绩及学分,通过认定后,确认为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
(一)学籍异动的,包括国内其他高校转入学校学习的、校内转专业的、休学服兵役或创业后复学的;已经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被国内普通高校录取就读,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高考,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
(二)修读辅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基本相同的;
(三)在校期间跨校选修课程的,包括校际交流学习、经批准选修外校课程(包括学校认可的在线开放课程)的;
(四)学校派往国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包括中外合作办学与校际交流、短期课程学习、游学或培训实践取得课程成绩及学分的;
(五)经批准保留学籍自行出国留学后,回校继续完成本科学业的;
(六)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已修读课程不再开设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可进行课程认定的。
经认定后,原则上原取得成绩为百分制的,直接按原分数记为认定后课程成绩;原成绩为五级制的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分别按95、85、75、65记认定后课程成绩,不及格课程不能参加认定。
二、认定原则和实施办法
申请认定范围内的课程只能认定为学生现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凡已修课程的学分、教学要求超过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的,均予以认定成绩及学分。
其余情况按下列规定分类进行成绩及学分认定:
(一)学籍异动的本科学生
1.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基本相同,学分数大于或等于现行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数80%的,予以认定成绩及学分;
2.已修课程的学分数小于现行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数80%的,不予认定;
3.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可认定为相应类别公共任选课程成绩及学分,成绩及学分均据实计。
(二)修读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本科学生
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对主修专业(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期间对已获学士学位专业)中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其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学分数与辅修专业基本相同的,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其成绩及学分予以确认。
(三)在校跨校修读课程的本科学生
1.在校本科生经批准到与学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国内高校交流学习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持对方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及课程单到所在学院进行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认定办法参照上述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规定执行;
2.在校本科生修读学校认可的其他本科院校开设的课程(含在线开放课程),其教学要求及学分不低于学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由开课学校(或主流网络教学平台)出具单科成绩证明,可认定为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低于学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或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没有的课程,可计入相应类别公共任选课程成绩及学分。
(四)学校派往国外大学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
1.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派往国外大学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在国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及学分,参照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规定执行;
2.经学校批准到国外高校进行短期课程学习、游学或培训实践取得的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及学分,回校进行认定后方可计入学校课程成绩及学分。其教学要求及学分不低于学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依据对方学校出具的单科成绩证明,认定为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具体要求参照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规定执行;
3.境外修读学分不能认定为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成绩及学分。
(五)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自行出国留学,回校继续完成本科学业的本科学生
国外接收高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的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相当于或高于我校,且达到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对学生培养要求,在该高校完成的学业或成绩,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规定进行认定。
(六)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已修读课程不再开设的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复学后进入相同专业新的年级,其培养方案已经修订后原课程不再开设的,其原修课程可通过认定后取代新培养方案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具体要求参照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规定执行;
(七)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认定课程成绩及学分按《江汉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成果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江校教[2019]49号)执行。
三、认定办理程序
(一)学生向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总学时、学分),必要时需提供原修课程教育教学大纲;
(二)学院组织审核与认定,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所在学院公布认定结果;
(四)涉外成绩(除与我校有联合办学或校际交流协议外)须提供经过公证(或有关涉外机构认证)的证明。
四、凡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的学生,一经查出,不予认定其成绩及学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已毕业,撤销毕业证书;获得学位的,同时撤销其学位证书。
五、本办法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汉大学本科课程学分认定办法》(江校教〔201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