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7〕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质量和水平对于学生获取知识、训练能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各类课程的教学水平,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围绕“应用性、创新性、国际性”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加强新形势下课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一般要求
第二条 有一支能确保课程教学质量的教师队伍
(一)有明确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尤其是对青年教师有一套完整、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
(二)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形成较为合理、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梯队。
(四)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爱岗敬业,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治学严谨;坚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己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并能取得一定成绩。
第三条 有一套完整、高质量的教学文件
(一)有一套充分体现教学目的与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贯彻教学改革精神,完整列出课程内容体系,明确各教学环节安排、各章节重点和难点、与先修后续课程的关系等,达到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二)有一套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实际情况科学编排制定的教学日历。
(三)有较完整的教学档案资料,积累了使用过的教材、教学总结、学生成绩及教师历年任课情况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有一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
(一)选用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教材。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公认的高水平教材或获奖教材,积极开展教材(包括电子教材)建设,使教材既体现先进性,又体现学校教学特色。
(二)根据需要积极选用或由高水平教师自编外文教材资料,推荐学生阅读相关外文期刊或专著,使学生外语水平不断提高,并培养其独立获得知识的能力。
(三)有一套完整的与教材相配套的参考书和教学辅助材料,如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思考题集、难点析疑、题库等。
第五条 有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授课教师应密切关注、积极研究国内外同类课程的教学研究水平及发展形势,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二)授课教师应坚持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研究,使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比较牢固,并能灵活应用。
(三)授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设计活动,从教材、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优化入手,通过教学效果反馈,广泛调查和调整,保持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大力加强在线课程和网上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构建网络教学平台,积极推广多媒体教学技术、计算机辅助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教学方式、学习方式的变革。
(五)切实施行相互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制度,定期与学生联系,拓展沟通渠道,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有科学的考核方法
(一)根据课程性质进行考核,并努力改进、完善考核方法,如采用开卷考试、口试、读书报告、小论文、实物加工、设计或计算机辅助设计等形式。
(二)命题符合教学大纲要求,A、B试卷齐全,难度、覆盖面相同,对同等要求的多个班级实行统考或对全部班级实行部分有选择的统考。
(三)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结构科学、合理,一般呈正态分布。
(四)重视题库建设,每年增加题量库容。
第七条 有一套完善的实验教学环节
(一)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实验课教学大纲、实验条件和实验手段,并能根据需要开出提高性实验(包括专题性、综合性或设计性等实验),且成绩较为明显。
(二)实验内容设计重视对学生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内容丰富,效果好,有新意。
(三)重视实验室建设工作,设备完好率85%以上,实验开出率在90%以上。
第三章 课程建设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八条 课程建设分三个层次进行,即一般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一般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本科专业开设的重点建设课程及精品建设课程以外的全部课程,一般课程建设目标为学校合格课程。
重点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各本科专业对学生培养质量有重大影响且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重点课程建设目标为校级良好课程和优秀课程。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学校贯彻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精品课程建设对象是经过严格筛选、已评为校级优秀课程的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目标是力争进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类课程行列。
第四章 课程建设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一般课程建设立项数目不受限制,经课程所在学院、系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重点课程建设立项面向全校通识教育课程,申报立项数目不受限制,其他课程每个本科专业申报立项数目为7~8门,约占专业(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的50~60%。重点课程建设立项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评选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原则上每个专业可申报3~4门,经学校组织评选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五章 课程负责人的条件和职责
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的条件
申报合格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申报重点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课程建设项目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立课程建设小组;
(二)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课程建设规划(含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条件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规划)、为达到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出需校院提供的条件(含经费)建议;
(三)组织实施建设方案;
(四)接受评估验收;
(五)进行课程建设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情况(教师姓名、职称、年龄)、实验条件(实验师资队伍、实验设备及条件、已开出的实验及教学方式)、课程建设情况(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及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手段、教学资料建设等情况,与前一阶段相比在哪些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和改革,效果如何)、课程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规划中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打算)、教学研究情况(教学研究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成果,课题研究、课件制作、发表论文情况及获奖情况,包括获奖人员及项目和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 课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分校、院两级进行。学校负责制定课程建设计划和实施办法,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立项和课程评估,课程建设宏观管理;院系是课程建设的主体,负责课程建设的实施,一般课程建设立项和重点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
第十五条 重点课程建设实行项目合同管理。批准立项后,学校与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三方签订合同。学校每年组织对重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计划进行、立项1年后无明显进展或出现了较大的教学事故,则停拨课程建设经费并取消重点课程建设资格。合同到期后,由课程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学校按标准组织评审。
第七章 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课程建设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滚动资助。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院和课程负责人两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凡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拨课程建设经费,并将追究挪用者责任。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条件,购置国内外有关教材、教学参考书、资料,制作CAI课件,制作电子教案和课程上网及升级,建设试题库,编写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添置有关教具,参加国内有关课程建设的学术会议,发表有关教学研究论文等。
第八章 课程建设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在优秀教学成果奖中设立“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专项奖。
第十九条 凡被评为优秀的课程,学校授予“优秀课程”称号并予以表彰,将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工作业绩计入教学考核评价档案。
第二十条 对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认定,在全校课程建设中具有很好示范性的校级“优秀课程”,可以定为精品课程的,学校授予“精品课程”称号并予以表彰,将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工作业绩计入教学考核评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专家进行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称号,停拨课程建设经费,但保留其一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其“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的称号,但不补拨课程建设经费;若复查仍不合格,则不予恢复称号,且三年内不能重新申报“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