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7〕52号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应用性、创新性、国际性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教师借鉴国外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最新课程内容,提高学生获取国外先进科技知识的能力和专业外语水平,进一步加强双语教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语教学课程是指使用高质量外文教材,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同时,使用另一种通用外国语(主要指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言,课堂上50%以上使用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双语教学课程建设内容包括双语师资培训与培养、先进双语教材引进与建设、双语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优秀双语教学课件制作、双语教学经验总结等。
第三条双语教学课程应为非语言类专业课程,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课程不在双语教学课程之列。双语教学课程应以传授专业知识、提升专业外语水平为核心目的,任课教师不能将双语课作为专业外语课或翻译课讲授。每个专业在同一学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双语教学工作,把推进双语教学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在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学的基础上,参照教育部示范性双语课程建设标准,建设若干门校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带动全校双语教学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力争有课程进入省部级示范课程。生物技术类、信息技术类、教育技术学类等高新技术领域专业,金融、国贸、法学等专业的双语授课课程比例应达到该专业课总数的10%以上,即每个专业须开设4门左右双语教学课程;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非外语)专业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要求开设双语教学课程。
第五条双语教学课程一般安排在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范围内,原则上在本科第三及以后学期开设。各院(系)要根据课程、师资、教材等具体情况,拟定本院(系)双语课建设规划。
第六条各院(系)应注重双语教学教师的培养。学校在安排教师国内外进修时向计划内的双语课教师倾斜。学校或国家选派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应当进修一门适宜开设本科生双语教学的课程,回国后承担该门课程双语教学工作。各院(系)应注重双语教学教师梯队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稳定、英语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第七条双语教学应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效果为前提,通过更新课程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使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不断提高;通过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逐步建设成为水平较高的双语教学网络课程。
第八条从事双语教学的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良好,且承担过该课程教学任务两轮以上;
(二)能熟练阅读外文版教材,准确理解教材中的知识内容;
(三)具有较强外语应用能力,口语表达流利;
(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
第九条学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和学校安排出国进修(访学)一年以上的教师积极开展双语教学。
第十条双语教学课程在课堂讲授、作业、考试等教学环节中外语和汉语并用、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为保证双语课的教学质量,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同时,特强调如下要求和规范:
(一)教材选用。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应合理把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选用外文高质量原版教材、国家级出版社发行的影印版教材,并辅以中文教材作参考资料。教材内容应涵盖双语专业人才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备课。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须认真备课,用外文撰写详细教案、讲稿、教学进度计划表,制作相应的多媒体课件,以便学生较好地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三)课程介绍。课程开始前,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教学大纲,强调教学目标、教学进度计划安排、参考书目、学习要求和方法、考核方式等情况。
(四)课堂教学。在课堂讲授和讨论中,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外语和汉语并用,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其中外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教师授课板书、学生作业及考试试卷使用外文量达50%以上;鼓励开设全部使用外语授课、板书、作业、考试的双语课程。双语教学课程教案或课件应向学生公布;教师应每月至少安排两次教学辅导和答疑,为学生解答难点,归纳重点,指导学习。
(五)课业安排。每门课程一学期应安排一定量的英文作业和讨论;教师应精心设计、严格要求、认真撰写评语。
(六)考试考核。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进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精心设计符合课程要求的外文试卷;完成阅卷、评分、成绩登录、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双语教学课程申请审批每学期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开设双语课程的教师,于拟开课前一学期第6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汉大学本科双语教学开课审批表》。
(二)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教师进行试讲,并对教材、教案和课件等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要求的课程于第8周前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请教师进行试讲、座谈等形式进行资格认定。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下达教学任务书后执行;未批准的课程仍以中文进行教学。
第十二条教务处、学校督导与评估中心不定期组织对双语课开展听课,并进行评估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授课教师使用外语授课量、是否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讲义质量、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教学水平、答疑情况、教学效果等,教学评估结果将作为支付立项经费和教学工作量计算的重要依据。对于教学质量较差的双语课程,予以限期整改,如仍不符合要求,则任课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双语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双语教学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支持教师申报双语教学研究项目,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为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各种培训机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春季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汉大学关于加强双语教学的管理办法(试行)》(江校教〔2004〕57号)同时废止。现开设的双语课程须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审批后方可继续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