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5〕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校与国外(含境外,下同)高校或教育机构签订的校际交流项目,以及我校学生在国外进行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短期交流项目。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目的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优化学校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
第四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主要形式包括授予中外双方或单方学位的人才培养项目;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国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开展学习交流项目;在社会实践、文化传播等方面开展的短期交流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相关工作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
第六条教务处和外事处统一管理和协调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相关工作,外事处负责涉外相关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和项目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外方学校,其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应得到公众普遍认可、其学历(位)应得到双方国家承认。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由教学学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向外事处提出项目申请, 由外事处负责可行性论证,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外事处及相关学院等单位组成项目领导小组与对方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备忘录。
第九条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外事处负责草拟项目合作协议。合同草案经法律事务室审核论证后,原则上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校长、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与外国大学签订协议。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院系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及相关人才培养(含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在与国外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后,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外事处指导相关学院(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事处负责汇总有关资料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复核等工作。
第三章选拔与审核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安排对外选拔招生,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中说明。
第十五条 中外双文凭项目的选拔招生应纳入学校普通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其中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安排在学校相同或同类专业降一批次招生;校际交流项目安排在同批次招生。外方单文凭项目的选拔招生不占用学校普通招生计划,但招生对象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相应的报名条件。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按合作协议要求的条件在校内相关学生中选拔。
第十六条纳入学校普通招生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项目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按照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法录取。短期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工作由教务处或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七条凡符合条件志愿报名就读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学生,应填写项目申请表,并与我校签订就读中外合作人才培养项目协议。
第十八条 经我校录取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应按规定到学校报到,交纳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经选拔参加短期项目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交齐费用后方可安排办理出国学习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培养计划应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内单另制订,既要兼顾合作双方教学实际和国内社会需求合理设置课程,与国外相应专业对接,又要保证相应层次的人才培养规格。
第二十条对于参加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学生,外语水平和专业课程应达到合作协议的要求。因学业成绩原因不能按期出国学习的,可有一次机会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出国学习,也可申请转入同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普通班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就读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出国学习前需要办理暂停校内学业的手续,并按我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否则出国学习期间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和所在院校的有关规定,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院校的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学校将视其情节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及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在项目确定的专业就读,应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合作协议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所学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未经我校批准,自行转学或转专业的,视作自动退出项目并作退学自理,取消我校学籍。
第二十四条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应按要求到项目指定的外方学校或教育机构报到,参加规定的课程学习或实践活动,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未按规定到到项目指定的外方学校或教育机构报到并参加学习的,学校将视其情节按校内学籍及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籍与学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学生一般只能在本专业就读。如因特殊情况(如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必须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允许转入校内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班。转专业之后,应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教育教学活动,须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每个学生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就读外方单文凭项目的学生不允许转项目(或专业)。
第二十六条由外校转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学校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要求,对其已修课程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未达到要求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允许一定比例同批次或高批次录取的其他专业学生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后报拟转入项目举办学院,外事处审核,教务处审批。学生转入中外合作教育专业后,应按中外合作教育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和缴费。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学历项目学生学习年限(含国内外学习时间)本科生为8年,专科和研究生为6年。在学习年限内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具有我校普通学籍的学生,在读期间出国学习后,因达不到外方学业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在国外完成学业的,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回国继续完成本校学业,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回国后应持国外学习院校出具的学习证明(成绩单)及时到学校报到。对于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回校后,学校视其国外学习情况,编入校内同专业相应年级继续完成本校学业。
第三十条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或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出国学习或交流期满后,应及时回国向所在学院报到继续本校学业,并在两周内持项目实施学院的审核意见到教务处和外事处备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国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须将有关材料交委托人。就读外方单文凭项目的学生,在出国学习期满取得外方文凭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取得进入国外合作大学学习资格并完成对方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国外合作大学学位和相应的文凭。
第三十二条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取得外方课程成绩后,应填写《江汉大学课程学分认定表》,通过学分认定,纳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完成我校制定的合作项目专业培养计划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费用由我校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四条参加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专科生和研究生,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法规和制度及各项目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