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4〕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增强传统专业建设和新专业发展的主动性和社会适应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为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学校特色的创新性应用性人才。
第三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适应性原则,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间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坚持前瞻性原则,适度超前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坚持特色性原则,突显学科专业建设的区域特色和学校特色;坚持整体性原则,努力实现学科专业的层次、数量、类别等结构上的整体优化。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全校新设置本科专业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专业设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核,上报省教育厅。
新设置专业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院提交申报新设置专业申请报告;
(二)教务处负责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召开申报新设置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三)校教学指导委员对申报新设置专业进行评议;
(四)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专业申报公示平台,整理相关意见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学校建立专业调整动态机制,主要包括:专业信息预警系统、专业预警响应系统和专业发展保障系统。
(一)专业信息预警系统。教务处会同各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科学研究处、服务社会与发展规划处等职能部门集合多种途径采集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信息,进行评估与预测,必要时借助第三方评估结果,建立专业信息预警系统。
(二)专业预警响应系统。学校针对专业信息预警系统结果,对被预警的专业设定“红、黄、绿”三个级别。对亮“红灯”的专业建议考虑限制招生或者是停止招生;亮“黄灯”的专业建议适度发展,调整规模或课程设置;亮“绿灯”的专业建议加强投入和大力发展。
(三)专业发展保障系统。学校每年开展各专业的质量检查评估等评价工作,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依据质量报告完善专业发展投入机制,建立专业发展保障系统。
第三章 专业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学校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各学院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中期规划,明确专业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各专业制定明确的专业建设任务与目标并进行分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每两年修订一次,相关目标、任务和要求要体现在各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并对建设情况进行周期性检查和汇报;
(三)专业建设规划应体现与学科建设发展的有机联系。
第七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目标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等级。
(一)普通专业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全面提升各项专业建设水平;
(二)品牌专业代表学校总体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要达到省内或地方同类院校的先进水平;
(三)特色专业代表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应具有突出的专业特色,教育教学质量要达到全省或全国同类院校的先进水平。
第八条专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践教学,推进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改革和建设,培养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并取得有效经验和实践效果。
第九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通过专业建设使专业设置及分布更加科学合理,并具有持续升级能力;各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更适应湖北及武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具有湖北特色、武汉特征、我校特点并与国际接轨的专业群和若干个在武汉、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十条专业建设要求。以省级和国家级专业建设指标为指导,新办阶段专业建设要强化规范,发展阶段专业建设要强化内涵,成熟阶段专业建设要强化特色。
第四章专业建设组织
第十一条各学院均应建立专业建设小组,进一步明确专业建设负责人。专业建设负责人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教学及学术水平,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学院拟定人选,报院长聘任,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宏观管理与调控,学院负责制定具体规划与建设。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领导,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各学院成立专业建设小组,明确各个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学院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实施专业申报和专业建设过程中的具体计划,确保专业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布置本学院专业的建设规划制定工作,负责提高学院整体专业建设的水平和质量;
(二)组织学院专业建设的检查工作,包括教师在本专业所承担的教学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订与修订,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凝练专业特色;
(三)负责新专业的申报,传统专业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任务分解与落实;
(四)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支出和审核;
(五)建立健全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档案库。
第五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负责拟定专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工作。学院负责周期性自检与自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校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情况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三)课程与课程体系建设;
(四)教材建设;
(五)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
(六)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
(七)师资队伍建设;
(八)实验实训条件建设;
(九)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十)经费投入及使用。
第十七条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对专业及其各级责任人和相关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成绩不佳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两轮整改后仍然效果不佳的,进入“红灯”预警状态,考虑限制招生或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六章 专业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新设置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力度。专业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主要包括课程与教材、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培养、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等经费项目。
第十九条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其建设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分阶段划拨到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40%,总结性检查前再划拨余额的40%,余下20%作为机动性奖励经费。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汉大学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施办法》(江校教〔2004〕40号)、《江汉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江校教〔200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