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人〔2015〕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教师助教制度指新入职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培训、课堂教学考核、完成辅助教学任务,并通过主讲教师认定取得任课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新教师助教期间一般应专门配备一名导师,或参与教学团队,由导师或团队高水平教师对新教师教学技能等进行全面、系统指导。
第四条新教师助教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入职培训。
(二)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研讨、观摩活动和科研及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在导师指导下,承担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考务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协助指导实验和实习,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组,进行科研能力训练。
(四)承担部分助课任务,一般不超过8课时(含教学考核课时)。
(五)至少全程跟听导师或学院指定教师的一门课程,做好听课笔记。
(六)完成导师交给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
(七)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安排,可承担部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任职资格,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导师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所指导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在思想、政治、师德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全面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帮助他们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
(二)根据新教师的个人实际情况,帮助他们制订进修学习及个人发展计划,明确培养目标。
(三)指导新教师进行专业技能训练,具体工作包括:教案编撰、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学科竞赛辅导、实验与实习,教师综合素质及个性化特色培养等模块,对新教师进行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的指导和教育,提高新教师的实践水平
(四)随堂听新教师讲课并提出改进意见;每学期对所指导的新教师进行一次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任助教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硕士研究生任助教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第七条建立《新教师助教工作手册》。新教师应按助教工作的要求,如实记录助教期间的工作情况。导师对新教师助教期间完成教学辅助环节的情况做出鉴定,记入《新教师助教工作手册》。
第八条新教师在助教期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总结、听课笔记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材料,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记入《新教师助教工作手册》报教务处。
第九条新教师在完成助教规定任务后可申请课堂授课达标考核。由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统一组织新教师试讲,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对新教师进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根据考核意见对新教师的助教工作进行全面的评议,合格者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特别优秀者可提前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对暂不合格的教师,应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待下一轮重新考核。两年之内经过三次考核均未合格的教师,不得承担教学工作,必须转岗或解除聘用。
第十一条各学院原则上不得安排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新教师承担课堂授课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须经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
第十二条新教师在助教期间不考核教学工作量,其承担的助课任务不计为教学工作量,可认定为职称评定中要求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按1名助教50课时超工作量标准计发导师补贴下拨学院,学院依据导师的工作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导师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