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7〕43号
江汉大学调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对教师调课(包括调整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循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计划表安排,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应根据课表安排完成各项教学活动,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调课。课程调整仅涉及本单位师生且调整时间为一周以内的,经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进行调课;课程调整涉及跨教学单位课程或调整时间为一周以上的,经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任课教师如因病不能按时授课的,须出具医院病历和病假条;因事不能按时授课的,须出具经审批的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江汉大学调课申请单》,经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办理调课手续。
第四条 因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发生变化而需调课时,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报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课。
第五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不能办理调课手续的,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事后必须按调课申请程序及时补办手续,并补上所缺课程。
第六条 调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至少应于上课前一天通知到上课学生。确实无法及时通知到位的,教学秘书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第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调课及停课后补课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调课及补课安排上课的教师作旷课处理。
第八条 任课教师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应由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事前报请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方可调课。
第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教学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放假通知进行调整。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等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调课的教师或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据《江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江校教〔2012〕8号)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对各单位教师调课情况进行公布,任课教师每学期调课次数在3次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参评该学年度校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