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2〕31号
根据《江汉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免听
第一条因转专业、复学、修读双学位等原因出现课程冲突且具备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根据选课情况申请免听。
第二条学生课程免听手续在第1周内办理,须经本人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若在免听期间未完成作业及实验等,教师可终止其课程免听,报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课、实践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章 课程免修
第四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
第五条课程免修必须取得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且达到85分以上。成绩以参加免修考试的卷面成绩记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在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联的课程学分(含获得相应课程职业或等级证书),经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代替相应课程的学分,可免修。其中: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500分以上(含500分)的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部分课程。分数达到568分以上(含568分)的,课程成绩以85分计;分数达到500分以上(含500分)的,课程成绩以70分计。其他语种参照执行。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优秀的学生可免修相应计算机类课程,成绩以85分计;达到合格者成绩以65分计。
第七条课程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在期末前完成免修申请,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考试。
第八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