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7〕57号
大学课堂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渠道,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国家栋梁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环节,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课堂教学管理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条各学院(系)以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是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管理
第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教师应坚守好课堂教学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道德纪律。
第四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以良好的教态进行课堂教学。
第五条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应提前到达上课地点,确保充足的课堂教学准备时间;按时上、下课,恰当分配课堂教学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相关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学院(系)工作安排,严禁私自调课(含实验课、毕业实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调课时,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调课。凡未经批准私自调课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课前写出详细教案。
第九条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注重启发式教学,突出重点、难点;要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平时成绩考核及课外辅导答疑;要注重与学生课内外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专家、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对于领导、同行以及学生给予的评价结果,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章学生课堂纪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依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到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擅自缺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上课应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不准在教学区内喧哗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情。
第十四条学生着装要整洁、大方、得体,不准穿拖鞋、背心或赤脚进入教室。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课堂上不准吸烟、吃零食;除教学需要外不得携带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物品进入课堂。对于违反课堂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爱护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教具,严禁损坏学校公物。凡造成损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管理,按时完成预习、作业、讨论、测验、实验、考试等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或建议,应在课下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选派代表向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照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要求,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教学信息,帮助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抽调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以班级为单位停课参加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中出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然后就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后勤、教学保障部门和各学院教室管理人员应各司其职,确保教学场所卫生状况良好,教学设备设施洁净完好,积极服务学校课堂教学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理论课程与实验、实训等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春季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汉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江校教〔200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