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互联网+大赛校内报名通知

发布者:吴瑰发布时间:2017-05-12浏览次数:5473

关于组织我校学生参加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教高函〔20174号文)以及《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北省复赛的通知》(鄂教高函〔201710号文)的要求,我校决定组织学生参加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现将有关参赛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搏击“互联网+”新时代,壮大创新创业生力军

二、大赛分组及参赛对象

大赛分为创意组、初创组和成长组。具体参赛条件如下:

1.创意组。参赛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但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参赛申报人须为团队负责人,并为全日制在校生(可为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生,下同)。

2.初创组。参赛项目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431日后注册),且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不超过1轮次。参赛申报人须为初创企业法人代表,并为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2年及之后毕业,下同)。企业法人在大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3.成长组。参赛项目工商登记注册3年以上;或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但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2轮次以上(含2轮次)。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并为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企业法人在大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4.就业型创业组。参赛项目有效提升大学生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主要面向高职高专院校的创新创业项目(高职高专院校也可申报其他符合条件的组别),其他高校也可申报本组。若参赛项目在2017531日前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参赛申报人须为团队负责人,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为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生)。若参赛项目在2017531日前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为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2年之后毕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生)。企业法人在大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初创组、成长组和就业型创业组中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参赛项目的股权结构中,参赛成员合计不得少于1/3。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允许将拥有科研成果的老师的股权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股权不得少于50%(其中参赛成员合计不得少于15%)。

参赛团队所报参赛创业项目,须为本团队策划或经营的项目,不可借用他人项目参赛。已获往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再报名参赛。

三、参赛项目要求

(一)项目团队要求

每个团队的成员不少于5人。

(二)项目范围要求

1.“互联网+”现代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

2.“互联网+”制造业,包括智能硬件、先进制造、工业自动化、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军工等;

3.“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工具软件、社交网络、媒体门户、企业服务等;

4.“互联网+”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设计服务、文化艺术、旅游休闲、艺术品交易、广告会展、动漫娱乐、体育竞技等;

5.“互联网+”商务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消费生活、金融、财经法务、房产家居、高效物流等;

6.“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培训、医疗健康、交通、人力资源服务等;

7.“互联网+”公益创业,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非盈利性创业。

(三)项目数量要求

根据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以及我校的工作部署,各学院的参赛项目数量见附件1

(四)报名要求及赛程安排

1.参赛报名(即日起—710日)

本次大赛各学院以创意组参赛为主,请认真组织并填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江汉大学学院报名信息表》,于2017615日前将本表电子档发送至邮箱 blairchen@126.com,联系人:陈亦欣,电话:13545346229 
2.
参赛团队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培训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3. 
710日前,参赛团队由学校统一组织,通过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cy.ncss.org.cn)或大赛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大学生创业服务网)进行注册,并填写参赛团队相关信息。
4.7
11-810日,各参赛团队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参赛文档。
5.
学校评选时间:811—820
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计划书进行评审,将优秀的项目推荐进入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北赛区的选拔。

四、其他事项

1.凡报名参加培训、参赛、获奖的学生,学习按相关规定给予创新学分。

2.推荐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均需参赛。

  

附件2017互联网+大赛校内报名通知.rar

  

  

                           江汉大学教务处校团委

                                                                                  201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