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教学公告 发布于 2012年9月10日 星期一 16:58 部门:学籍科 点击数:997
各学院:
今年我校继续组织2012年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2年在校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完成的科研成果经学校推荐可申请奖励(含2008级学生)。申请奖励的成果应为大学生独立完成(学生个人或合作完成)。范围包括:
1. 经有关业务部门(或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奖励、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自主开发、拥有知识产权,或有一定水平和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
2. 向社会转让、出售、被生产部门应用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或被有关部门(或市级以上部门)采用、并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或有一定成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 参加并在国际性、全国性或有关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4. 获有关单位(或省级以上单位)确认的发明创造、专利成果,或虽未被确认是发明,但有较强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科技作品、制作,或有较大影响和价值并公开发表的社会调查报告;
5. 公开出版的长篇文学作品(包括小说、电影、电视剧本、报告文学等)或个人文学作品集,公开发表的中篇文学作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并获奖的短篇文学作品或其他文学作品;
6. 其他有关可视为评定对象和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
二、申报注意事项
1.各学院在组织申报时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
1)未在正式刊物(校级刊物及以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作品(含仅有用稿通知、出版合同等而未正式发表或出版的);
2)造型外观设计、建筑景观设计、软件设计类作品无实际应用证明或使用效果证明的(如中标、采用等);
3)在非正式期刊网络版发表的网络作品;
4)仅有专利申请受理书而未正式授予专利的;
5)申报人不是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作者)的;
6)申报材料无法提供可供支撑的成果原件的。
2.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美术类作品、表演类作品、“挑战杯”获奖成果及已获得省教育厅组织的学科竞赛、专业比赛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3.教师指导学生完成且署名的成果,指导教师必须书面声明该成果由学生独立完成。如未声明,则视该成果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不得申报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
三、申报材料
1、每项成果须填写《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见附件2)一份,表中必须有两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签名。每人限报一项,每项成果申报者不得超过5人。申报表首页右上角处的成果编号和申请等级先用铅笔填写。
2、每项成果须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申报的有关材料各一份。
2、每项成果须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申报的有关材料各一份。
(1)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科研论文、文学作品、需附发表论文或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获奖成果需附获奖证书、专利证明等;
(3)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要附应用单位的使用情况证明或鉴定;
3、每项成果应单独装袋,一项一袋。并在袋上注明学院名称及成果分类。申报材料中如有实物(含磁盘),须在实物上标签注明学校及学院名称和分类编号。
4、申报材料的分类方法。文科类-A;理科类-B;工科类-C;农医类-D。文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申报材料的分类请按成果本身所属的科类划分,不按学校性质和学生所在院(系)来划分。
5、各学院须填写《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一份,汇总表分别以纸质文档(A4规格纸)和电子文档(EXCEL文件)报送。成果名称及形式填写要规范,成果名称一律写在“《》”内,前加与之相应的成果形式名称,如“长篇小说《……》”、“科研论文《…….》”、“工程设计《》”、“实验研究《…》”、“产品制造《…》”、“应用软件《…》”、“专利《…》”、“科技制作《…》”、“新闻报导《…》”、“书评《…》”等。
5、各学院须填写《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一份,汇总表分别以纸质文档(A4规格纸)和电子文档(EXCEL文件)报送。成果名称及形式填写要规范,成果名称一律写在“《》”内,前加与之相应的成果形式名称,如“长篇小说《……》”、“科研论文《…….》”、“工程设计《》”、“实验研究《…》”、“产品制造《…》”、“应用软件《…》”、“专利《…》”、“科技制作《…》”、“新闻报导《…》”、“书评《…》”等。
6、成果申报等级请参见《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附件3)。
四、申报时间
9月28日前由各学院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统一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学校将对各学院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并择优报送省教育厅。
请各学院组织好申报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应届毕业生和学校资助的学生科研项目中挖掘成果。
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广大师生可随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届时按学校通知时间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教 务 处
2012年6月8日